拿出或喪失掉全部家產。
用盡全部的家產。《三國志.卷三十九.蜀書.董和傳》:「蜀土富實,時俗奢侈,貨殖之家,侯服玉食,婚姻葬送,傾家竭產。」也作「傾家蕩產」。
用盡全部的家產。《初刻拍案驚奇》卷二十五:「又且轉眼無情,回頭是計。所以弄得人傾家蕩產,敗名失德。」《文明小史》第六回:「後來傅知府又叫地保分賠,少不得賣田典屋,湊了繳上,方才得釋,早已是傾家蕩產了。」也作「蕩產傾家」、「傾家竭產」、「傾家盡產」。
全部家產都被弄光了。同“傾家蕩產”。
傾:倒出;巢:巢穴。比喻敵人出動全部兵力進行侵擾。
把大小箱子裏的東西都倒出來。比喻全部倒出來
形容花盛開,競相逞美。
比喻三方勢力均等、共存的局面。參見「鼎足而立」條。《文選.嵇康.與山巨源絕交書》:「自謂三分鼎足之勢,可與泰山共相終始。」元.關漢卿《單刀會》第一折:「想三分鼎足已定,曹操占了中原,孫仲謀占了江東,劉玄德占了西蜀。」
比喻阻遏、扭轉異端邪說的橫行。語本唐.韓愈〈進學解〉:「障百川而東之,迴狂瀾於既倒。」後也比喻盡力挽回險惡的局勢。元.王惲〈挽李子陽〉詩二首之二:「筆端力挽狂瀾倒,袖裡親攜太華來。」
足:充足。指同類的事物不只一個而是很多,無法列舉齊全。同“不一而足”。
與:和。不值得和他商量。
不能當作憑證或根據。
足:值得。不值得奇怪。指某種事物或現象很平常,沒有什麼奇怪的。
三方如鼎足對峙而立。如:「歐洲各國在西元一九九二年成立共同體後,將與美、日兩國呈三足鼎立之勢,主導世界時局。」
不足:不值得。不值得認爲奇怪
不值得介意。
不值得學習、效法。
足:夠得上;據:證據。不能作爲依據。
不值得憂慮擔心。
足:夠得上;訓:法則,典範。不值得作爲效法的準則或榜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