杀死知道内情的人,以防其泄露秘密。《新唐书.卷一一二.王义方传》:「杀人灭口,此生杀之柄,不自主出,而下移佞臣,履霜坚冰,弥不可长。」
杀人极多,尸体遍地。《孟子.离娄上》:「争地以战,杀人盈野。」
伐:进攻。泛指处事作出决断的能力
杀:叫人死;生:叫人活;与:给予;夺:剥夺。形容反动统治者掌握生死、赏罚大权
掌控生死大权。《汉书.卷九二.游侠传.序》:「以匹夫之细,窃杀生之权,其罪已不容于诛矣。」也作「杀生之柄」。
掌控生死大权。《汉书.卷五八.公孙弘传》:「擅杀生之柄,通壅塞之涂,权轻重之数,论得失之道,使远近情伪必见于上,谓之术。」也作「杀生之权」。
杀害生命
义参「 节衣缩食 」。见「 节衣缩食 」条。
自身性命遭杀害的大祸。
出:去,离弃。舍弃生命
犹言杀身成仁。指为正义而牺牲生命。后泛指为了维护正义事业而舍弃自己的生命。
为正义舍弃生命而成就美名。《汉书.卷九二.游侠传.序》:「虽其陷于刑辟,自与杀身成名,若季路、仇牧,死而不悔也。」《梁书.卷五六.侯景传》:「或杀身成名,或去食存信,比性命于鸿毛,等节义于熊掌。」
牺牲生命报效国家。《东周列国志》第四四回:「夫料事能中,智也;尽心谋国,忠也;临难不避,勇也;杀身救国,仁也。」也作「杀身报国」。
形容情急的样子。《金瓶梅》第二一回:「跪在地下,杀鸡扯脖,口里姐姐长,姐姐短。」也作「杀鸡儿抹脖子」。
杀鸡作黍饭。指盛情款待宾客。《三国志.卷二六.魏书.田豫传》南朝宋.裴松之.注:「豫为杀鸡炊黍,送诣至陌头。」也作「杀鸡为黍」。
战国时吴起娶齐女为妻,而齐人攻鲁,鲁欲以起为将,起为明不事齐之心而杀妻。典出《史记.卷六五.孙子吴起传》。后以杀妻求将比喻为求功名利禄而忍心害理。《晋书.卷四八.段灼传》:「吴起贪官,母死不归,杀妻求将,不孝之甚。」
飞鸟羽毛脱落,养鱼之水已干涸。用以比喻不得志,处境极为困难。
从砂子里淘出黄金。比喻从大量材料中选取精华。
用以比喻不得志,处境极为困难。同“铩羽暴鳞”。
放弃荣华富贵而过简朴生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