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謂語、定語;含貶義
十惡不赦和“罪大惡極”;都有“罪惡極大”的意思。但十惡不赦偏重於“不赦”;“罪大惡極”偏重於“罪惡大到極點。”
語義:形容罪大惡極,不可饒恕。
使用類別:用在「罪惡深重」的表述上。
列句:
高祖既受周禪,開皇元年,乃詔尚書左僕射、勃海公高熲,上柱國、沛公鄭譯,上柱國、清河郡公楊素,大理前少卿、平源縣公常明,刑部侍郎、保城縣公韓濬,比部侍郎李諤,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,更定新律,奏上之。其刑名有五:一曰死刑二,有絞,有斬。二曰流刑三,有一千里、千五百里、二千里。應配者,一千里居作二年,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,二千里居作三年。應住居作者,三流俱役三年。近流加杖一百,一等加三十。三曰徒刑五,有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。四曰杖刑五,自五十至于百。五曰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。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。其流徒之罪皆減從輕。唯大逆謀反叛者,父子兄弟皆斬,家口沒官。又置十惡之條,多採後齊註解1之制,而頗有損益。一曰謀反,二曰謀大逆,三曰謀叛,四曰惡逆,五曰不道註解2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義,十曰內亂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,雖會赦,猶除名。
據《隋書.卷二五.刑法志》載,隋文帝開皇年間,朝臣根據前代舊法制定死刑、流刑、徒刑、杖刑、笞刑等五種刑法,並且採納及增刪北齊十大惡刑的條目,按上「十惡」這個名稱,分別是: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、惡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義、內亂等十大罪刑。規定只要是犯了這十大罪刑其中一種,和因為殺人已經被判刑確定的人,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,也不在赦免罪刑的範圍之內。後來這個典故被濃縮成「十惡不赦」,用來形容罪大惡極,不可饒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