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
法:法律;徇:偏私;情:人情,私情。法律不徇私情。指执法公正,不讲私人感情。
责:责罚;众:多数人。指某种行为即使应受到法律的惩罚,但很多人都那样干,也就不好惩罚了
法:法律;阿:偏袒。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,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。形容执法公正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指法律统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随意变通。
各部门都自立禁令,法制严苛,政令不一,使百姓不知所措。《新唐书.卷一七八.刘蕡传》:「今又分外官、中官之员,立南司、北司,或犯禁于南则亡于北,或正刑于外,则破律于中,法出多门,人无所措,繇兵农势异,而中外法殊也。」
除应负的刑责外,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给予方便。如:「法官见他已有悔改之意,特别法外施恩,取消对他收押禁见的限制。」
世代为官,谨守法度的臣子和辅助君王的贤士。《孟子.告子下》:「入则无法家拂士,出则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。」
法纪之外,给以宽大处理。《镜花缘》第四十五回:「他既有这功劳,自应法外施仁,免其一死。」《儿女英雄传》第十三回:「当朝人最恼的贪官污吏,也还算法外施仁,止于把他革职,发往军台效力。」
指按法律不可宽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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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法律统一,前后一致,不能随意变通。同“法出一门”。
佛教中比喻佛法广大如大海,无边无际。
贵:崇高,可贵。法令贵在切实执行
犹言法则标准。
法轮:佛家语,轮有二义,一为运转,一为摧碾,佛运转心中清净妙法以度人,且摧毁世俗一切邪惑之见。指佛法无边,普济众生。
处罚一人以惩戒众人。唐.韩愈〈谁氏子〉诗:「罚一劝百政之经,不从而诛未晚耳。」
罚:惩罚;及:到达;众:大众。指处罚只对小部分人,不会处罚大众
嗣:后嗣,子孙。惩罚有罪的人不能株连他的子孙
处罚与所犯罪行不相当。《荀子.正论》:「夫德不称位,能不称官,赏不当功,罚不当罪,不祥莫大焉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