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谓语、定语;含贬义
十恶不赦和“罪大恶极”;都有“罪恶极大”的意思。但十恶不赦偏重于“不赦”;“罪大恶极”偏重于“罪恶大到极点。”
语义:形容罪大恶极,不可饶恕。
使用类别:用在「罪恶深重」的表述上。
列句:
高祖既受周禅,开皇元年,乃诏尚书左仆射、勃海公高颎,上柱国、沛公郑译,上柱国、清河郡公杨素,大理前少卿、平源县公常明,刑部侍郎、保城县公韩濬,比部侍郎李谔,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,更定新律,奏上之。其刑名有五:一曰死刑二,有绞,有斩。二曰流刑三,有一千里、千五百里、二千里。应配者,一千里居作二年,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,二千里居作三年。应住居作者,三流俱役三年。近流加杖一百,一等加三十。三曰徒刑五,有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。四曰杖刑五,自五十至于百。五曰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。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。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。唯大逆谋反叛者,父子兄弟皆斩,家口没官。又置十恶之条,多采后齐注解1之制,而颇有损益。一曰谋反,二曰谋大逆,三曰谋叛,四曰恶逆,五曰不道注解2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,虽会赦,犹除名。
据《隋书.卷二五.刑法志》载,隋文帝开皇年间,朝臣根据前代旧法制定死刑、流刑、徒刑、杖刑、笞刑等五种刑法,并且采纳及增删北齐十大恶刑的条目,按上「十恶」这个名称,分别是: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等十大罪刑。规定只要是犯了这十大罪刑其中一种,和因为杀人已经被判刑确定的人,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,也不在赦免罪刑的范围之内。后来这个典故被浓缩成「十恶不赦」,用来形容罪大恶极,不可饶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