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謂語、定語;指事關重大
非同小可和“非同尋常”;都有“事情不平常;不可輕視”的意思。不同在於:①非同小可偏重於“重大、嚴重”;而“非同尋常”偏重於“突出”。②非同小可常形容“驚”、“喜”等感情達到強烈程度及影響;“非同尋常”不能。
蔣門神依仗張團練的勢力霸佔施恩的酒店,施恩向武松報告此事,說蔣門神稱王稱霸,求武松去幫忙討回酒店。武松十分氣憤,就隨施恩一起去快活林,他的武功非同小可,把蔣門神收拾得服服貼貼,乖乖將酒店退回給施恩。
1.形容事情的重要或情況嚴重。《官場現形記》第一四回:「這一嚇非同小可,立刻張皇起來。」《文明小史》第二六回:「這一喜非同小可,覺得他們也算我為同志,非常榮幸。」 2.形容人的學問或本領不同尋常。《儒林外史》第四七回:「話說虞華軒也是一個非同小可之人。」《文明小史》第二九回:「這位大紳鄉非同小可,乃曾做過出使英國欽差大臣。」也作「非通小可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