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謂語、定語;用於處事
此處所列為「息事寧人」之典源,提供參考。 二年春正月乙酉,詔曰:「令云『人有產子者復,勿筭三歲。』今諸懷妊者,賜胎養穀人三斛,復其夫,勿筭一歲,著以為令。」又詔三公曰:「方春生養,萬物莩甲,宜助萌陽,以育時物。其令有司註解1,罪非殊死註解2且勿案驗註解3,及吏人條書註解4相告不得聽受,冀註解5以息事寧人,敬奉天氣註解6。立秋如故。夫俗吏矯飾外貌,似是而非,揆之人事則悅耳,論之陰陽則傷化,朕甚饜之,甚苦之。安靜之吏,悃愊無華,日計不足,月計有餘。如襄城令劉方,吏人同聲謂之不煩,雖未有它異,斯亦殆近之矣。閒敕二千石各尚寬明,而今富姦行賂於下,貪吏枉法於上,使有罪不論而無過被刑,甚大逆也。夫以苛為察,以刻為明,以輕為德,以重為威,四者或興,則下有怨心。吾詔書數下,冠蓋接道,而吏不加理,人或失職,其咎安在?勉思舊令,稱朕意焉。」
此處所列為「 息事寧人 」之典故說明,提供參考。 漢章帝(西元56∼88),名炟,明帝第五子,素好儒術,建初四年(西元79)召諸儒在白虎觀講論五經異同,令班固等據以作成《白虎通義》;又詔曹褒定漢禮一百五十篇。政事按光武、明帝遺規,安定社會,發展生產。史家將他與明帝媲美,兩朝合稱「明章之治」。章帝為人寬厚,一改明帝苛察,禁用鉆鑿之類的酷刑。章帝曾下詔,命令所有的官員,如果人民不是犯了死罪,就不需要查驗其罪,如果是官吏之間互相告發,一律不得受理,為政以不得生事擾民為重點。後來「息事寧人」演變為成語,用來指平息紛爭,以使彼此相安。
省:減少;寧:平安,安定。減少事務,使人安寧
shěng shì níng ré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