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謂語、定語;含褒義
歷歷可數與“歷歷在目”有別。歷歷可數重於看得明明白白、清清楚楚;無“展現”的意思;“歷歷在目”重於“展現在眼前”。
可以一一數清楚。《舊五代史.卷四四.唐書.明宗本紀十》:「濮州進重修河堤圖,沿河地名歷歷可數。」《儒林外史》第五五回:「望著隔江的山色,嵐翠鮮明;那江中來往的船隻,帆檣歷歷可數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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