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謂語、賓語、定語;含貶義
以身試法和“知法犯法”都指明明知道是犯法的事;還要親自去做。但以身試法偏重於親自去做犯法的事;僅指犯法;“知法犯法”偏重於“明明知道犯法”;還故意違犯;並含有違犯規章制度等意思;應用範圍較廣。
語義: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使用類別:用在「違法不軌」的表述上。
列句:
據《漢書.卷七六.趙尹韓張兩王傳.王尊》載,漢代王尊,是位廉潔奉公、處事嚴明、不畏豪強的官吏。在他小時候父母親過世後,就跟著伯、叔父,以幫人牧羊維生。他十分好學,牧羊之餘,熟讀史書,日後也因此而有機會擔任官職。元帝時,他被擢升為安定太守,一上任就發出公告給所屬縣衙,告誡官吏要以身作則,當人民的表率,革除貪婪鄙陋的惡習,明察謹慎的盡守職責,不要無視法律尊嚴,而親身去試探。後來「以身試法」演變為成語,用來形容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出處《漢書,王尊傳》西漢時,高陽出了一位廉潔奉公的官員,叫王尊。王尊從小死去父親,由他的伯父撫養長大。伯父家裏比較貧窮,王尊每天要趕羊羣到野外去放牧。這孩子最愛讀書,放牧時總要帶些書閱讀。漸漸地,他對書上提到的那些秉公執法的官吏十分崇敬,希望自己將來也成爲這樣的人物。一天他向伯父央求,爲他在郡的監獄裏謀一份差使。這時王尊才十三歲,伯父聽後驚訝他說:“你還是個孩子啊,又不懂刑律,怎麼能到監獄去做事呢?”玉尊說:“孩兒已從書中見到過很多。以後再跟獄長多學學,不就行了嗎?”伯父經不住王尊一再央求,便備了禮託人找獄長說情。獄長便把王尊當聽差在身旁使喚。王尊當了幾年聽差,經常接觸到刑獄方面的事務,長進很快。一次他隨獄長去太守府辦事,被太守看中,便把他留在府中做文書方面的事。又過了幾年,王尊辭去職務,攻讀孺家經典,之後再被任用。由於他執法嚴正,逐步提升,當上了縣令,後來又升爲安定郡大守。當時,安定郡官場非常混亂,一些官員利用權勢作威作福,魚肉百姓。王尊一到那裏,立即整頓吏治,並曉示屬縣所有官吏忠於職守,以身作則,爲下屬作出榜樣。法律無情,不要用自己的身體去嘗試一下法律。郡裏有個屬官心狠手辣,搜刮大量民脂民膏,民憤極大,告示貼出後不見改悔,於是王尊把他捉拿歸案。這貪官入獄後,沒幾天就一病身亡。接着,王尊又懲辦了一批罪行嚴重而又沒有悔改的豪強。這樣一來,安定郡開始太平起來。